毛利率、净利率与资产负债率:三个通行比率怎么算
使用这三个比率前,先要分清“准则要求列报什么”与“资料把哪些报表项目相除”。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规定财务报表项目,但未规定毛利率、净利率和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9 号也只规范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的算法。因此,下文公式均属于“通行算法/本站采用”,不是强制披露口径。
毛利率:取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两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一条要求,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站采用的毛利率通行算法是: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分子是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两行之差,分母直接取“营业收入”行。底稿可以按列报行直接取数,不需要另行估算。需要注意的是,单独列示这些项目属于准则要求,把两行组合成毛利率则是本站采用的算法,并非该条规定的强制比率公式。
净利率:默认以净利润为分子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一条还要求利润表单独列示净利润。本站默认采用:
净利润÷营业收入
分子取利润表“净利润”行,分母取同一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行。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四条要求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因此,“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是两行不同的数据。其他资料若使用后一行作为净利率分子,应当在底稿中写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口径;准则并未统一强制所有净利率只能采用其中一行。
资产负债率:直接使用报表合计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四条要求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二十六条要求负债类至少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并均规定了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时的例外。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列示资产总计,以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本站采用:
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分子取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行,分母取资产总计行。这些合计项目本身就是准则规定应当列示的报表项目,因此底稿直接引用报表行即可,不必自行设计另一套加总规则。本站所说的资产负债率,也不是用流动负债除以流动资产。
时点数与期间数不能混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范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列示的项目,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范的是利润表期间列示的项目。
据此,毛利率和净利率是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用利润表项目相除;资产负债率则是在同一资产负债表日,用负债合计与资产总计相除。前者的分母是期间数,后者的分母是时点数,两者不能互相套用。若混用不同期间或不同资产负债表日的数据,分子与分母便不再属于同一口径,也就不再是本文采用的相应比率。
拿到别人给出的结果,先核对其自述口径
同一份报表中,资料采用的项目名称可能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条要求利润表中的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此,毛利率公式中的“营业成本”与“营业总成本”在不同行业报表中可能不是同一个数,不能看到“毛利率”三个字就默认分子已经确定。
净利率也要检查分子究竟取“净利润”,还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资产负债率若只取流动负债和流动资产,实际得到的是流动比率,而不是本站采用的“负债合计÷资产总计”。准则规定的是报表列示项目,并未强制规定这三个相除公式,所以使用任何结果前,都应先看资料自述的公式、具体行次以及对应的期间或资产负债表日。
常见问题
底稿里只写最终百分比可以吗?
不可以。至少还要保留分子、分母对应的报表行、具体算式以及期间或资产负债表日,否则无法复核该百分比采用了哪一列数据。
金额单位不同的时候可以直接相除吗?
应先把分子和分母换算到相同金额单位。单位统一不改变公式,但会影响结果能否被准确复算。
两个结果数值相同,是否说明口径相同?
不能仅凭数值相同判断。仍需比较双方采用的报表行、算式以及期间或时点,不能用结果外观代替口径核对。
资料没有注明使用营业成本还是营业总成本怎么办?
不应自行替资料补选,应将口径标记为待核或向资料来源确认。确认前,不宜把该结果直接填入本站口径底稿。
能否依据这些公式设置统一的高低阈值?
不能。本站依据的准则只提供报表列示依据,没有提供毛利率、净利率或资产负债率的统一阈值,本文因此只记录取数与算法,不作高低或优劣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