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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EPS):基本与稀释的分母口径对照

底稿笔记 ·

基本每股收益:先固定分子与分母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四条规定,基本每股收益等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按该条口径,底稿中的 P0 承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S 则承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不能把全部净利润与期末股份总数直接相除。分子限定为普通股股东损益,是为了与分母所代表的普通股权利保持同一口径。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2010 年修订)第五条提供的是“可参照”公式。本站采用这一按月加权的通行算法;它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规定的强制路径,不同资料口径可能不一致,应看其自述口径。

基本每股收益=P0÷S,其中:

S=S0+S1+Si×Mi÷M0-Sj×Mj÷M0-Sk

S0 是期初股份总数;S1 是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的股份数;Si 是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的股份数;Sj 是回购等减少的股份数;Sk 是缩股数。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Mj 分别为增加、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按这一算法,Si、Sj 分别从股份增加、减少的次月起计权;S1、Sk 在公式中没有时间权重,表示转增送股和缩股不按 Mi、Mj 加权。因此,底稿不能自行把分母替换成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总股数。

稀释每股收益:分母多出假定转换股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二条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赋予持有人取得普通股权利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只有假定当期转换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才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依《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七条、第九条,稀释 EPS 的分母,是基本 EPS 的 S,加上假定转换而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分子 P1 要随转换假设调整,因为转换会改变利息费用和转换损益,但它不是把 P0 按新增股数比例机械放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八条规定了两类分子调整:一是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二是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并要求考虑所得税影响。已确认的利息费用作增加方向调整;假定转换产生的收益作减少方向调整,产生的费用作增加方向调整。

比较 P1÷(S+潜在转换增加股数)与 P0÷S,只有前者更低时,该工具才构成稀释。这正是稀释 EPS 小于基本 EPS 的数值原因。若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转换不会降低 EPS,则不进入稀释调整,稀释 EPS 等于基本 EPS。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十三条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第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若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应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 EPS。

因此,这类事项会影响本报告期及相关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列示。该规则有明确边界,不能理解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所有事项都要重算。

常见问题

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第五条的 P0 是否只能填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答:不是。该条还允许填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使用这一口径时,应在底稿明确标注,不能与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额混填。

问: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如何增加稀释 EPS 的股数?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十条规定,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问:承诺回购股份采用什么稀释股数公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问:同时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时,应按什么顺序计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十二条要求按稀释程度从大到小逐项计入,直至稀释 EPS 达到最小值。不会降低 EPS 的工具不进入稀释计算。

问:以前期间和当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转换股数从何时起计入期间加权?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第九条规定,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假设在发行日转换。这个假定转换时点决定新增股数在当期的加权期间。